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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惩治邪教的有力工具

2001-02-13 来源:光明日报 陈国庆 我有话说

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产生、蔓延直至在天安门广场发生“法轮功”痴迷者自焚事件,充分证明了“法轮功”是地地道道的邪教组织,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民的人身健康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整个社会、所有有良知和理性的人们都深深认识到取缔“法轮功”邪教、铲除“法轮功”一类的邪教组织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法轮功”邪教之邪,在于其利用一套谎言蛊惑人心,蒙蔽群众,对“法轮功”练习者实施精神控制,唆使其从事违背国家的法律政策的活动、进行反社会、反科学、反人道的荒谬行为。“法轮功”邪教不除,国无宁日,民不安生。

邪教组织,作为危害社会的毒瘤,历来是世界各国法律打击的对象。据查,许多国家如法国、日本、马来西亚等国均有专门法律打击邪教,必要时还临时补充通过一些法律为惩治邪教服务。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从法律角度看:第一,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必须依法严惩,这是由“法轮功”邪教组织具有的极大社会危害性所决定的,必须依法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邪教组织包括“法轮功”邪教组织,从事各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欺世盗名、神化首领、迷信惑众、蒙骗他人,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危害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依法予以严惩。第二,“法轮功”邪教组织是我国法律所明确禁止的,由法律明文加以取缔和禁止。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0月30日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也对禁止邪教活动作出了规定,1997年修订的刑法专门规定了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犯罪行为的惩处标准,为依法惩处“法轮功”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办理有关“法轮功”犯罪案件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处理“法轮功”问题,完全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保证了沿着法治轨道正确处理“法轮功”邪教组织问题。第三,“法轮功”邪教组织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受到刑罚惩罚和法律制裁。“法轮功”邪教组织从事的各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刑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这是维护国家安定、社会稳定、保护和尊重人权的需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和利益。

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同“法轮功”邪教组织作斗争,是这次处理“法轮功”问题的一个重要特点。纵观政府处理“法轮功”问题的过程,都是依照法律规定、使用法律手段进行的,对处理类似“法轮功”问题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要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对已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法轮功”人员,应当坚决依法予以严惩,除恶务尽,绝不姑息;要坚决依法办事,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有关“法轮功”违法案件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维护司法公正、公平和公开。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做好对“法轮功”分子的教育、转化工作,防范控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违法活动,依法加大对“法轮功”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彻底摧毁“法轮功”邪教组织体系,按照“依法治国”方略正确处理“法轮功”问题,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不受邪教之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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